一、为什么要禁鱼?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长江病了,而且病得还不轻”“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
长江天然水域捕捞年产量已不足10万吨,我国淡水产品的年产量已达3100万吨以上。长江的青鱼、草鱼、鲢鱼、鳙鱼“四大家鱼”,成鱼一般在5公斤以上,一条能够产卵的青鱼至少要3年才能成熟。虽然长江中下游每年4月至6月禁渔,但7月开禁后,仍有大量幼鱼遭到捕捞。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长江濒危野生物种已经将近接近300种。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长江女神”白鱀豚已多年未见,长江江豚数量只有大熊猫的一半,“淡水鱼之王”白鲟,国宝中华鲟,从2003年以来就未见过。每年新生的鱼苗幼育的数量,鱼苗的发生量持续下降,现在与80年代相比下降了90%以上。
不仅是在长江电鱼会破坏长江生态环境,在长江采砂对长江生态的危害更加严重,危害有三方面:引起河道改变、护坡坍塌、航运阻塞等;使底泥中的营养盐和有毒物质释放到水中,破坏地下水层和地表水层;使水下动植物的生存资源遭到破坏,导致水体生物多样性的减少、濒危物种的灭绝和种群衰退。
二、长江内捕鱼要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电鱼是违法的,国家有很多法律法规都明令禁止这种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电力法》规定,向水中施放电电鱼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用电行为,如果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还要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这种“电鱼”行为,还危害公共安全。没有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
4、若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鱼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鱼的,有可能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若不仅电了鱼还电了人,则有可能犯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长江内捕鱼将被追究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因此,除了追究被告人许某某、胡某某的刑事责任外,还依法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