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武穴市某公司班车在驾驶途中,被告人张某某责怪驾驶员李某某没有停车载张某某的亲属到武穴,并从车辆后部走到驾驶室旁与李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张某某打李某某脸部两巴掌且拉动李某某的右手,致使车辆方向盘转动,导致该班车偏离正常道路行驶到路边的草地上停下,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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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为轻微伤。事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的警钟余韵仍在,我们身边却依然有着这样只图一时意气不顾公共安全的人,这样的事件值得令人警惕。被告人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意见明确: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18年10月28日上午10时许,位于重庆万州区的万州长江二桥上,一辆载客的22路公交大巴车在与一辆小轿车发生撞击以后,从近四十米高的桥面坠入长江,造成包括司机与乘客在内的13人遇难。
事后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该事故系一名乘客因坐过站而与司机争执,最后因司乘双方互殴导致车辆失控所致。我们在为死者感到悲伤时更应思考事件背后的深层原因。
来源:长安武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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