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穴籍包工头陈某经法院判决,在限期内支付10名农民工原告工资款13890元,至此这起因“概括式工资欠条”引发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在我院顺利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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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陈某请居某等十人到工地做房子,两个月后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工资结算。因资金周转不善,陈某与工人协商暂缓支付工资,并出具了一份载明“欠居某10人工资13890元”的欠条。该工资欠条上只概括写明了居某的姓名及参与做工的人数,未详细写明所有工人的具体姓名及各自工资款。因陈某之后一直未清偿欠款,这10名工人遂授权居某到我院提起集体诉讼。2018年11月,我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10名原告依法行使处分权,表示希望尽快解决劳资纠纷,在法院判决后将自行分配工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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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所使用的词句、签订目的及诚实信用原则等相关规定,本案中被告陈某出具的欠条系欠付工资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因欠条中除载明的原告居某姓名和工资总额以外,未明确其他9名工人的权利,我院遂根据行业习惯和证人证言等,从维护农民工群体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推定其他九位原告主体身份适格。根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判决陈某向居某等10人支付上述工资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