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关于征求《武穴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明责确责实施细则(试行)》及农村集体“三资”其它三项管理规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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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9/10/12 9: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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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现将《武穴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明责确责实施细则(试行)》、《关于进一步强化村财务包包账、断头账及账外账管理的规定(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清理及规范管理的规定(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工程建设和采购服务管理的规定 (试行)》四份文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话、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的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1月10日

通讯地址:黄冈市武穴市北川路31号财政局(农村财政管理局)

邮编:435400

电话:0713-6271498

电子邮箱:350737749@qq.com

2019年10月10日



武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明责确责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办事处:

《武穴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明责确责实施细则(试行)》及农村集体“三资”其它三项管理规定,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1.武穴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明责确责实施细则(试行)

2.关于进一步强化村财务包包账、断头账及账外账管理的规定(试行)

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清理及规范管理的规定(试行)

4.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工程建设和采购服务管理的规定(试行)

附件1

武穴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明责确责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明确职能,分清责任,增强履责机制,根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参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单位,具体对象包括:市级负责指导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及驻村国家干部;乡镇农村集体“三资 ”监管代理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人、分管及财政专管员;村“两委”负责人、财经委员(报账会计)及相关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介代理记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  村财经委员(报账会计)对下列行为负责:

(一)未按审批程序予以进行财务报销的或使用白条报销的;

(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出现或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提醒和报告的;

(三)超过一个季度未按要求及时报账结账的,未及时核对账款的,未按时真实全面公开财务的,未按时上报各类报表或上报数据存在瞒报、谎报、漏报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借集体资金或套取大额现金的;

(五)公款私存、设立账外账、坐收坐支,或截留、侵占、套取、挪用集体资产和专项资金的;

(六)工程项目资金未按规定管理使用,未根据合同、预决算、验收报告等资料拨付工程款及工程款未按规定直达工程建设方指定帐户的;

(七)村集体收入,不按规定开具专用收据(或白条收款)和超过一个月未向镇处“三资 ”监管代理中心报账的;

(八)因管理失职造成财务会计资料遗失或损毁的;采用伪造票证,编造虚假财务附件报账的;

(九)因职务变动等原因,按规定应及时办理账册、票据等财务资料及资金移交手续而拒办的;

(十)其他违反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行为。

第四条  村“两委”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对下列行为负责:

(一)村级重大事项未经民主讨论决策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公开村财务和重大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对财务票据进行审核审批的;

(四)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上级提出的意见建议,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

(五)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村规民约和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村级公共福利事项除外),用农村集体资金违规吃请、购买烟酒、高档茶叶、赠送礼品礼金,以培训、党员活动名义旅游或变相旅游,用农村集体资金支付应由个人承担费用等行为的;

(六)公款私存、授意坐收坐支或设立账外账,或截留、侵占、套取、挪用集体资产和专项资金的;

(七)农村集体“三资”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集体资金、不得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或利用职务便利挪用集体资金或套取大额现金的;

(八)工程项目、集体资产资源拍卖、转让、发包、租赁项目未按规定实行公开交易;对同一工程项目进行拆分规避招投标或招投标后进行转让的;审批自建而又发包的;

(九)工程项目超过预算额度未经正规程序审批的;

(十)未按要求制订村集体财务预算方案或未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未执行非生产性开支标准超额过大的;

(十一)村干部报酬、补贴未按程序审批或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

(十二)未将村小组收支纳入村集体进行核算的,或村小组以各种形式虚列支出形成账外账或“小金库”的;

(十三)打击报复财务人员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或不配合上级检查、审计的;或因决策失误管理不当造成集体“三资”损失的;

(十四)因换届或村“两委”职务变动等原因,按规定应办理公章、文件、档案等移交手续而拒不办理的;

(十五)其他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下列行为负责。

(一)依法自主理财、民主理财,发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其监督责任或未及时登记民主理财登记簿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盖章而影响财务报账的行为的。

(四)未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或乡镇农村集体“三资 ”监管代理中心报告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履职尽责情况的。

第六条  乡镇农村集体“三资 ”监管代理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相关人员对下列行为负责:

(一)未按规定审核原始凭证而给予中介代理记帐公司代理人员记账核算或对不规范原始凭证给予入账的;或未按要求将重要附件记账或存档的;

(二)银行存款对账单不按月核对,银行对帐单及调节表且不装订到会计记账凭证册中的;

(三)未按时向乡镇分管代理中心负责人提供村财务收支状况公开资料的;或未按规定指导督促村级财务公开公示的;或公开措施不到位的;

(四)未按项目管理规定及时向驻村国家干部及财政所专管员通报监管事项,导致项目资金监管缺失的;

(五)未要求村财务收支实行按时结报的,对发现的村财务问题未制止或未及时上报的;

(六)未按规定审核资金收入、使用、划拨情况,擅自给予办理资金结算的;未依据合同、预决算、验收报告等资料拨付工程款及工程款未拨付给中标单位而拨付给个人的;或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和专项资金的;

(七)因保管失职造成会计资料遗失或损毁的;或保管村原始资料有误的;或拒绝、阻碍检查,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八)未遵守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或不按规定发放、使用、缴销财政票据的;

(九)发现村集体资金擅自出借或提供担保而不及时制止、整改的;

(十)因监管缺失导致村级工程建设项目、集体资产资源处置违反规定的,或在招投标过程中泄露相关信息或恶意串通的。

(十一)发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异常情况,未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的;

(十二)因管理失职造成集体“三资”档案资料遗失或损毁的;

(十三)其它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乡镇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对下列行为负责:

(一)村财务收支未按规定期限结算报账,报告后未及时制止、整改的;

(二)村备用现金超限额,报告后未及时制止、整改的;

(三)村集体资金出借,报告后未及时制止、整改的;

(四)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工程建设和物品采购未按规定公开招投标,报告后未及时制止、整改的;

(五)村集体未按规定签订或变更合同、未按合同规定收缴各类款项,报告后未及时制止、整改的;

(六)村集体资金非生产性支出超年度标准或超预算,或工程建设项目超标准或超预算,报告后未及时制止、整改的;

(七)乡镇农村集体“三资 ”监管代理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人员违反集体“三资”管理有关规定,报告后未及时制止、整改的;

(八)农村集体“三资”违规提供担保,或大量举债建设,报告后未及时制止、整改的;

(九)未按规定组织对村负责人、财经委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等开展有关“三资”管理知识培训的。

(十)每年组织专班人员对所辖村财务及资产资源进行审计,对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举报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纠正不力的。

(十一)对巡视巡察、专项督查、审计监督发现的及上级交办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方面的问题不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甚至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

(十二)其他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

第八条  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对下列行为负责:

(一)未出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镇长负责制度的;未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及办公室,人员配备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

(二)对重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事项未进行集体讨论决策的;或没有制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或管理措施不力的;或未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纳入村级干部年度考核的;

(三)对村财务及资产资源每年一审计,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审计整改意见、处罚决定监督落实不到位的;

(四)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不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落实监管主体责任不到位,导致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使用过程中违纪问题频发,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市直监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对下列行为负责:

(一)农业农村部门未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的督促和指导,未制定管理监督措施,未完善规范工作程序的;未开展年度检查工作的;未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工作,未指导督促基层组织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未加强合同管理的;

(二)财政部门未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未开展年度检查工作的;未制定农村财务管理制度或细则的。

(三)民政部门未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公开、公示工作,未出台或完善公开、公示办法的;

(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对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和资产资源招投标未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的;

(五)各部门每年要对农村“三资”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六)纪委监委每年要对村级集体“三资”规范化进行一次抽查;

第十条  农村财务中介代理机构积极参与和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落实村级资金、财务双代理制度,认真履行代理职责,确保报账的程序合规和记账的准确无误,对票据合规性、附件齐全、财务处理正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驻村国家干部及财政所专管员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现场监管的,或未出具村级项目监管意见或报告的行为负责。

第十二条  明责确责是追责问责的基础,也是纪委监委、检察、审计机关依法监督的依据。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将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严格追责问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确定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关于进一步强化村财务包包账、断头账及账外账管理的规定

(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村财务管理,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会计法》、《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农村集体“三资”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就强化村级“包包账”、“断头账”及“账外账”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范围概定

(一)包包账: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人员变故、合同纠纷、账务处理不符、分段分人记账等特殊原因,未纳入单位财务核算,而搁置起来的账务。

(二)断头账: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换届选举或财务人员变动,未办理正常的账务交接手续、不移交账务或造成账务核算资料丢失,财务核算无法保持连续性、准确性,而重新设置帐簿,造成旧账与新账之间断档的财务处理方式。

(三)账外账: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各项经济业务时,私置会计帐簿,未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二、处理原则

(一)坚持村级财务、资金双代管的原则。双代管制度是指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遵循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村级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村级会计业务,实行统一资金管理、统一会计核算、统一财务制度、统一财务公开、统一票据管理、统一档案管理。

(二)坚持乡镇主导,村级落实的原则。在“包包账”、“断头账”、“账外账”清理、认定、上报、处理过程中,乡镇党委政府负有具体责任,负责清理指导、整改处理工作。村负有主体责任,负责组织自查、清理落实整改等具体工作。财政部门负有指导、监督责任,指导乡镇、村清理整改,监督履行合法程序,报账票据合规。

(三)坚持公开公示,民主决策的原则。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群众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主体作用,积极参与清理自查、公示、民主决策、村“两委”研究形成整改意见上报。

(四)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的原则。对村私设“账外账”、人为造成“包包账”、“断头账”的违法违规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乡镇党委政府依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予以处理。

三、处理办法

(一)未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村对工程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申报、未经招投标、或招投标手续不全、拆分工程、转包等原因,不能达到报账要求形成的“包包账”“断头账”。必须经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乡镇党委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处人处事后,再按相关程序办理入账手续。

(二)代缴代垫资金。村用集体资金垫付应由村民个人缴纳的费用形成的账务,包括代收水、电、社会抚养费、新农合基金、新农保基金等。按照规定应把代垫的费用落实到干部个人身上,组织清收、定期结账,不准随意挂账。

(三)违规开支资金。村组织相关责任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湖北省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办法》的规定,超范围、超标准的,严格依法依规依纪退赔、处罚、追责问责。

(四)其他。对无税务发票的零星支出及杂工补助(附明细记录),统一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支付单”,支出金额每月每次在1000元以内,如超过2次以上必须公示并请镇长审批。

(五)因违规收取屋基款等非法收入形成的“账外账”。按照村级自报,民主公开,乡镇审核,依法依规处事处人后,按相关程序办理手续入账。

四、处理程序

(一)“包包账”、“断头账”处理程序

1.自查上报。乡镇党委政府成立农村集体“三资”专项清理整改专班,村在清理专班指导下成立以村“两委”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代表组成清理整改专班,对所清查的“包包账”、“断头账”以书面材料阐述形成的原因、违规事实,将原始票据和相关佐证材料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须经半数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村级公示栏公开、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村根据表决结果研究形成整改意见上报乡镇政府。

2.审核认定。乡镇清理专班对村上报的表决结果、原始票据、相关佐证材料等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报告,报请乡镇党委政府讨论。乡镇党委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具体的处置意见,形成决议或纪要。

3.整改处理。村按照乡镇党委政府的决议或纪要,应迅速落实处理,并办理入账手续。报账手续包括:

(1)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签字的会议纪录;

(2)村清理专班收集的相关佐证材料;

(3)村“两委”书面事由说明;

(4)审计报告,附:由经办人签字、财务审批人审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签字的原始票据;

(5)乡镇党委政府决议或纪要;

(6)其它相关材料,如决议或纪要注明应由当事人负责的,要有清理收回或补办挂账手续(收款收据、银行进账单);如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如涉及违纪违规的资金和资产的,按纪委处罚决定执行(处理相关文件)。

(二)“账外账”处理程序

1.各村成立清查小组,自查自报,对已发生的业务逐笔逐项登记,将资金使用去向、形成问题的原因等具体事项以书面的形式上报乡镇政府。

2.乡镇清理整改专班,封存账外账及凭证,申请冻结银行账户(银行卡)。

3.乡镇党委政府指派审计人员对村封存的账进行财务审计,核对收支的真实性、精准性和完整性;核对资金及银行往来,逐笔逐项理清每一笔资金的来源及去向;现金往来未入账的,必须询问当事人,做好询问笔录,登记每笔业务的来源及去向;审计报告及处理意见报乡镇党委政府讨论。乡镇党委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形成决议或纪要。

4.村按照乡镇党委政府的决议意见,取消银行账户或银行卡,办理并账手续。并账手续按“包包账”、“断头账”处理方法第三条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2019年1月1日前形成的“包包账”、“断头账”及“账外账”,可作遗留问题处理,按上述原则、办法、程序执行。如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包包账”、“断头账”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可按照《会计法》、《武穴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明责确责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对村“两委”负责人、财经委员及相关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进行责任追究。

(三)村设置“账外账”是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应视同“小金库”处理。村级“小金库”的资金由乡镇纪委收缴后上缴市财政国库。严肃追究村、乡镇政府和市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规定自正式发文之日起施行。如继续造成村财务管理上的“包包账”、“断头账”及“账外账”,将追责问责从严从重处理。

六、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3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

承包(租赁)合同清理及规范管理的规定(试行)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清理及规范工作提出如下规定:

一、工作目标

全面清查全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切实做好违规资产资源合同的整改工作,进一步规范集体资产资源处置行为,确保集体资产资源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促进合同管理规范,重点打击非法占有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行为,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二、工作任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必须终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合同,又称为伪装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二)必须加以规范和变更的合同

1.对已发包,有口头约定且价格合理的,但没有签订协议的,补签合同;

2.对已签订协议,价格过低,经双方协商同意提高合同标的的,重签合同;

3.对原来由村民小组自行发包,没有纳入村统一经营管理的,按《合同管理意见》进行规范管理;

4.对超出资产资源发包期限的合同,重新发包签订承包合同;

5.对承包(租赁)合同要素不全的,重新签订完善合同;

三、处理措施

(一)处理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在清理规范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程序进行处置。

2.坚持公开协商为主的原则。对合同文本不规范的,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重新规范并签订合同。

3.坚持宽严结合的原则。对无效的合同但主动上缴非法所得,并主动终止合同的承包人且情节轻微的免于追究责任;对以非法手段占有村级资产资源且拒不归还的,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4.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在清理过程中,发现承包合同涉及有违法、违纪的党员干部,除终止合同外,还要根据性质、态度,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二)处置范围

村集体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等经营性资产和道路、桥梁、水利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资产。

村集体资源包括:机动地、宅基地、四荒地、湖田、林地、果园、小型水库、水塘、精养鱼池、采石场等。

(三)处置标准及年限

处置标准:由各乡镇“三资”监督委员会成员和村“两委”干部、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评估组,根据各地实际和市场标准进行评定,以乡镇为单位出台标准的指导价报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备案,以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处置年限:房屋、仓库、机械设备等租赁期限不超过五年;机动地、果园、水面承包(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林地承包合同期限不超过二十年;见效时间长的集体资产资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土地流转(发包)按确权政策执行。

(四)处置程序

1.摸清底数。对村资产资源所有签订的合同进行摸底,确定份数。

2.初步审议。村“两委”会成立清理专班对所有合同进行初审(对照必须终止合同的情形,必须规范和变更合同的情形进行初步审议)。

3.上报表格。填写合同清理和规范统计表上报乡镇合同清理和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所)。

4.形成决议。乡镇清理专班对合同清理规范统计表进行审议,审议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形成决议。

5.张榜公示。村民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后填写村级资产资源合同清查公示表(一式两份,一份报财政所,一份公示),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承包人提出异议不接受的情况下先进行调解(包括镇村两级),调解不成的由发包方向法院起诉,依法予以终止;终止后的资产资源处置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竞价方式进行。

6.签订合同。规范合同严格按武穴市农村集体资源承包合同书样本签订,签订后报财政所统一编号备案。

7.整理归档。各村上报开会照片,决议,各阶段研究的会议记录、实施方案,规范的合同(附终止的合同)。

四、规范管理

(一)建立合同规范建档立卡制度。对现有的合同规范后,以村为单位全部进行建档立卡,由财政所统一管理,同时录入农村“三资”信息平台。

(二)建立重大发包联审研判制度。对村集体的重大发包合同,由镇村两级进行联审研判,符合要求的合同才能签字生效。

(三)建立非法承包倒查追责制度。发现违法的承包合同,实行倒查追责,一追到底,严惩不贷。

(四)建立发包标底定期调整制度。根据社会的发展和市场价格,定期调整发包标的,确保集体资产资源不贬值。

(五)建立党员干部承包备案制度。对于承包村级资产资源的党员干部,要求先到乡镇纪委备案,然后方可签订承包合同。

(六)建立资产资源分级次处置制度。第一年年标的金额3万元以下(不含3万元)的各村按程序自行租赁发包,合同必须报财政所备案;第一年年标的金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上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内村“两委”会研究,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网上公告,财政所组织合同鉴证等相关工作;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必须到黄冈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武穴分中心公开交易。

五、本规定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4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工程建设和采购服务管理的规定

(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集体工程建设类、采购服务类等项目管理工作,确保村公共资源项目公开、公正、公平交易,本着节约成本、提高质效、优化手续、预防腐败的原则,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化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充分鼓励村集体和农民自主建设村庄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并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要求,结合武穴市实际,现作如下规定:

一、村工程建设和采购服务类项目的范畴

村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是指村集体各类涉及工程建设、村事务管理的项目,主要包括工程建设类和监理、货物、服务采购类两大类项目。

二、工程建设类项目的管理

(一)组织领导。在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委员会领导下,成立以财政、城建、水利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人员及社会聘用专业人员组成村级“三资”乡镇监管工作专班(以下简称监管专班)。主要职责:负责资产资源现场勘测、资源合同的鉴定评审;制订自建工程项目材料用工定额标准,工程设计、预算、质量监理、决算、验收等农村“三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坚持“四项统一”原则。统一预算、统一监理、统一验收、统一决算。

(三)实行方案报批和工程预算制。由财政部门指导,乡镇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编制规范的项目实施方案和投资概算,报财政所建立项目档案,并严格按方案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

三、分类实施

(一)自建项目

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主要有农业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通垸公路、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塘堰、渠道、河道疏治整治等)、泵闸站维修、绿化亮化、垸场整治、“美丽乡村”等公用事业项目。

桥梁、房屋等需要资质和技术要求的项目一律按照相关要求在黄冈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武穴分中心进行招投标。

1.限额及标准

(1)项目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按“三重一大”程序报镇处政府审批后进行;

(2)项目在5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按村自建审批程序进行;

2.操作流程及相关要求

(1)项目在5万元(不含5万元)的操作流程:为提高办事效率,减少议事开支,对一些资金量5万元以下,实施较简单的村级工程项目,由村“两委”按“三重一大”程序,形成项目实施方案,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委员会审批,监管专班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财政所备案,村“两委”组织实施。

报账相关要求:村组织需提供村“两委”及村民代表或党员大会会议记录、审批报告、工程合同、正规发票及相关附件、监管专班监管记录、验收报告等。

(2)项目在5万元以上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操作流程:

①实行报批制度。村“两委”商议,根据实际和项目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投资概算和预算清单初稿。

②乡镇监管专班预审。监管专班对村级报来的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工程概算、预算清单、资金来源、工程造价等合理性、村工程监督管理人员及村“两委”会议记录复印件、会议照片的真实性进行预审,同时报乡镇“三资”监督委员会审批。

③表决通过、上报备案。项目审批后,村“两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表决通过项目实施方案,形成书面决议,与会人员签字。同时将修改完善的项目实施方案报财政所备案,填写《村级工程项目建设备案表》。

④组织实施。村级自建可根据实际情况村级自主建设组织实施,也可采取“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向合法的自然人或有资质公司发包。由村“两委”审定,并公示3天,无异议后签订合同,正式合同报各财政所备案。村级和承包方要自觉接受乡镇监管专班对村级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的监管,记录好工程项目施工日志和用工记录。

⑤组织验收。工程项目竣工后,村级要编制好《村级工程结算表》提请验收专班(由乡镇监管专班、村“两委”、项目受益代表、施工方组成),村“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和用工承包方一起实地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并在《工程项目验收报告表》上签字确认。

⑥评审认定。验收确认后,村级提供工程概算、预算清单、工程造价、施工日志、用工记录、《村级工程结算表》和《工程项目验收报告表》等相关资料,提请财政局评审中心指定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工程建设项目评审认定书,评审费用列入财政预算。财政所凭工程建设项目评审认定书一次性办理资金结算和拨付手续,资金不能全额兑现的,开具欠据挂往来。

报账相关要求:

①村“两委”商议记录;

②村民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会议记录(2/3以上代表签名)及公示图片;

③村项目资金来源说明及落实证明;

④工程量概算和预算清单;

⑤项目实施方案(完工时间、工程质量管理、安全措施等);

⑥乡镇监督委员会项目批准报告、乡镇监管专班对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工程造价,实施方案等进行预审报告;

⑦用工发包正式合同及公示图片;

⑧工程施工日志和用工记录。由各村“两委”和监督管理人员负责,共同做好工程项目(包括用工、进料、用料、工程量变更记录等 )和乡镇监管专班的工程项目跟踪监管记录及事前、事中、事后工程项目对比图片;

⑨工程验收报告、决算清单;

⑩第三方公司结算评审认定书。

(二)招投标项目:

1.项目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类项目按照规定要求在黄冈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武穴分中心招投标,网址:http://nyt.hubei.gov.cn/nczcjy/wxswz/;

2.流程依据湖北省相关招投标文件规定执行;

3.工程项目决算必须由市财政评审中心指定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结算评审;

4.报账要求:决算评审报告、正规发票及相关附件(两委会记录、预算报告、审批报告等)入账。

四、监理项目及货物、服务采购类管理

(一)限额及标准

1.金额5千元以下(含5千元)走“三重一大”程序;

2.金额5千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按照询价程序办理;

3.金额5万元以上在黄冈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武穴分中心公开招标。

(二)操作流程及相关要求

1.金额5千元以下(含5千元)走“三重一大”程序、村“两委”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集体讨论形成会议记录。报账要求:会议记录、正规发票及货物明细单;

2.金额5千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采取简易询价流程:

(1)村“两委”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讨论决议记录;

(2)乡镇“三资”监督委员会审批报告;

(3)村自主询价(三家以上与采购项目相关的单位,以最低价为采购单位);

(4)报账要求:会议记录、审批报告、询价表、正规发票和货物明细单。

3.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的采取公开招投标流程:

(1)在黄冈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武穴分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

(2)报账要求:中标书、正规发票及货物采购明细单及相关附件。

五、本规定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来源 | 武穴市人民政府网

整编 | 武穴网wuxue.ccoo.cn

投稿邮箱 | wxwgcm@163.com

业务电话 |13635887171登录查看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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