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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30日,罗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唐晓龙等22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唐晓龙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相应罚金;被告单位罗田县宏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各被告人在组织中的非法获利、涉案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8年,被告人唐晓龙以师徒、亲属关系为基础,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扩大势力,称霸一方,非法占有、获取经济利益,通过开办隆昌砂站、十里铺采石场,完成原始资金的积累,组织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聚敛了巨额财产,严重破坏了罗田县城区及周边的正常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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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唐晓龙为首的犯罪组织同时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唐晓龙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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