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关于印发《武穴市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运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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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2/11/29 8:42:01
  •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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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武穴市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武穴市人民政府九届15次常委会议研究通过,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9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规范民办义务教育专项工作推进会”会议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结合我市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购买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服务的方式,实现“市域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占比控制在上级政府规定的范围以内”调控目标。

第二章 购买服务承接主体

第三条 承接我市政府购买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服务的民办学校办学条件须达到《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教发厅函〔2021〕40号)中的指标要求。

第四条 政府购买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位,公示时间原则上为每年8月份。

第三章 购买服务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学位购买工作由市政府统筹、市教育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具体组织实施。学位购买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筹保障。学位购买对象为我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符合免费就读条件的学生。

第六条 购买标准以政府签订的购买服务协议为准。签订购买服务协议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杂费用,只可收取进餐费、校车费、校服费、住宿费等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的费用。

第七条 享受购买学位服务对象的资格审核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共同参与,按审核情况报政府审批后拨付购买学位服务经费。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八条 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学校若有弄虚作假或使用服务经费不当的,将依法追究举办者、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各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依法查处、追究责任。市教育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0713-6755037,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市教育局负责建立并完善购买学位学生基本信息台账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政府购买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服务的民办学校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每年出具真实合法的财务审计报告,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部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强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控,加强财务审计,确保购买学位服务资金安全拨付、高效使用。

第十条 购买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服务经费列入市级财政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如试行期间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出台新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武穴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1日

来源 | 武穴市人民政府网

整编 |武穴网责编:扁扁 初审:小鹿 终审:周丹丹

业务电话|1363588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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