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我市一履带车违规上路损坏污染路面被依法处罚

  • 灿勋zz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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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3/11/11 17: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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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早上7时许,武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动快处大队接到市民举报投诉电话,称某路段有台履带式挖掘机停放在主干道路面并出现履带压痕。接诉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发现一辆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的履带式挖掘机正在道路上行驶,循着痕迹,发现路面上留下了大片的泥土印迹,而且还有履带“咬过”损坏的痕迹,导致了该路段道路污染、路面被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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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立即示意肇事挖掘机驾驶员停止继续行驶,当场进行现场勘查、固定证据经现场核实,当事人吴某未经批准驾驶履带式挖掘机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造成路面破损,损坏城市道路面积约3平方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对污染的路面进行冲洗,对损坏的路面限期进行修复。并告知当事人吴某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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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吴某在接受调查询问时自述不知道履带挖掘机不能擅自上路行驶,由于两个施工点距离非常近,为了图省事,就没有用专用平板车拖移,直接上路行驶。最终,执法人员根据现场证据、当事人陈述及路面损坏污染严重程度,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吴某作出10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此案正按程序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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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带式挖掘机作为特殊车种,车身庞大、车速缓慢,一般用于翻越障碍、山地等地形开展作业,一旦开上城市道路,将会对路面产生破坏。未经批准,擅自驾驶履带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是一种破坏城市道路的不负责任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下一步,机动快处大队将加大日常巡查管理力度,对履带式挖掘机带泥上路、损坏路面行为进行严查严处,切实为保障路面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贡献力量。

普法小贴士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第二十八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武穴市城管会战指挥部 

整编 |武穴网责编:孤帆初审:浪九终审:周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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