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7日,山东省临沭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粉尘排爆、锁气卸灰装置、火花探测器、防爆电气设备、烘干房标识等5条重大安全隐患和另外30条一般隐患,并责令对该公司暂时停产停业,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2022年1月2日,该公司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整改、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吴某某擅自开工生产且现场用明火取暖,存在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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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决定于2022年1月4日9时对该公司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强制履行决定。同日上午,辖区供电所对该企业工业用电进行拉闸,并予以铅封。吴某某为赶工期,又私自接电,进行生产作业。
2022年1月14日,临沂市临沭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及《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某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