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亮剑”拒执!武穴法院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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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3/12/4 17: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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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切实推进解决“执行难”,武穴市人民法院自2023年10月起,开展为期3个月的“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用最大的决心、最强的力度、最实的行动全力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武穴市人民法院联合武穴市融媒体中心全媒体推出《“亮剑”拒执!武穴法院在行动专栏,定期公布专项行动成果,发布典型案例,旨在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诚信守法、依法配合执行,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始于劳务,终于劳务,武穴法院巧执行为民解“薪”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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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武穴法院执行干警抓住线索,迅速出击,通过劳务抵债的方式妥善化解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有效解决了劳动者的烦“薪”事。


执行未果 陷入僵局

周某与戴某系同村村民,被执行人周某拖欠戴某劳动报酬7万余元。戴某申请执行时,周某因经营亏损导致负债,在武穴法院已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执行,周某系工人身份退休,其退休工资已被另案冻结,尚未执行完毕,现周某同意待另案执行完毕后,以工资收入来偿还欠戴某的债务。戴某认为履行周期过长,对该还款方案不予认可,案件执行因周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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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执行 劳务抵债

后来,戴某向本院提供周某家中有一台农耕机的执行线索,认为该农耕机系周某可供执行财产,要求对该财产予以执行变卖还债。武穴法院执行人员根据戴某提供的线索迅速查明,周某家中的确有一台农耕机,农忙时节周某及其家人利用该农耕机为附近村民提供劳务获取报酬。该农耕机未作所有权登记,系周某及其家人获取生活来源的主要途径,如简单变卖该农耕机,将使周某丧失工资收入(已被本院另案冻结)之外唯一生活来源,该农耕机作为周某的生产工具,不宜变卖,但必须给予周某适当压力。

根据合议庭确定的执行方案,武穴法院将周某传唤至法院,首先对其未主动如实申报财产的行为予以训诫,周某承认错误并具结悔过。鉴于戴某家中承包土地面积较多,劳动力不足,而周某拥有耕地机但业务量不大,大部分时间处闲置状态。法院建议周某通过为戴某提供劳务的方式抵偿戴某债务的这一执行方案,当即获得了戴某、周某的一致同意,并当场落实周某为戴某完成200余亩土地耕种工作。此案以执行和解方式得以化解。


典型意义

民生利益无小事,将民生案件的执行工作放在首位是法院一贯的做法,但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案件执行陷入僵局。本案在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法院结合双方实际情况,大胆拓宽当事人履行途径,由义务人通过劳务的方式抵偿权利人的债权,既解决了权利人劳力不足问题,也解决了义务人资源闲置矛盾,真正实现了双赢。本案的执行融强制性和善意执行于一体,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被执行人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现将被执行人的有关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一、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按通知指定的履行期限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认真填写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二、案件执行期间,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如经两次合法传唤,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指定地点的,人民法院可对其实行拘传。

三、案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自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搜查等执行措施,不得妨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四、被执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如实填写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或故意隐藏财产不予申报: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二)非法转移、隐、变卖、损已被查、冻结、扣押的财产及证据材料(包括被清点、并责令保管的财产及证据材料)的故意撕人民法院张贴的执行公告、封条的;故意隐瞒已被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状况,用以抵押或造成财产被重复查封、冻结、扣押而影响案件执行的。

(三)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担保财产的;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搜查等执行措施的。

(四)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职务的;对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打击报复的;毁损或抢夺执行卷宗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它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及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案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可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申请或依职权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六、被执行人因不服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提起申诉、复议或该案已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被执行人可向执行人员说明情况,但在上级法院或本院未作出中止或暂缓执行裁定,或复议机关未作出中止执行决定之前,不得以此理由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或对抗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来源 | 武穴市人民法院 

整编 |武穴网责编:大洋初审:小九终审:周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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