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戴某向本院提供周某家中有一台农耕机的执行线索,认为该农耕机系周某可供执行财产,要求对该财产予以执行变卖还债。武穴法院执行人员根据戴某提供的线索迅速查明,周某家中的确有一台农耕机,农忙时节周某及其家人利用该农耕机为附近村民提供劳务获取报酬。该农耕机未作所有权登记,系周某及其家人获取生活来源的主要途径,如简单变卖该农耕机,将使周某丧失工资收入(已被本院另案冻结)之外唯一生活来源,该农耕机作为周某的生产工具,不宜变卖,但必须给予周某适当压力。
根据合议庭确定的执行方案,武穴法院将周某传唤至法院,首先对其未主动如实申报财产的行为予以训诫,周某承认错误并具结悔过。鉴于戴某家中承包土地面积较多,劳动力不足,而周某拥有耕地机但业务量不大,大部分时间处闲置状态。法院建议周某通过为戴某提供劳务的方式抵偿戴某债务的这一执行方案,当即获得了戴某、周某的一致同意,并当场落实周某为戴某完成200余亩土地耕种工作。此案以执行和解方式得以化解。